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
《办法》规定,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,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、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。
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,个人有权撤回同意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。
不得将“刷脸”作为唯一验证方式
《办法》针对“强制刷脸”场景,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群体、老年人的人脸识别作出了新的规范。
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,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。
若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,应当为其提供其他合理且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。
《办法》规定,处理残疾人、老年人人脸信息时,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,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。
公共场所采集人脸信息应进行明显提示
《办法》规定,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,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。
《办法》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、公共浴室、公共更衣室、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