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白时评评论员 刘颂寒
近日,广东东莞某公司因员工“私自不加班”开出罚单的事件引发了广泛争议。东莞市人社局明确指出,该公司的罚款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,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企业在劳动管理中的问题,也引发了对劳动权益保护与企业管理模式的深刻反思。
根据劳动法规定,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且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法定限制。一般情况下,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,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而东莞某公司声称实行“固定10小时(8+2)工作制”,并以此为由强制员工加班,这种做法显然违法了。但是,企业将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定义为“违规”,并以罚款作为惩戒手段,更是对劳动法的公然漠视。罚款,不仅缺乏法律依据,还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,这种行为,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对员工“私自不加班”的处罚,反映了部分企业在劳动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。首先,企业将加班视为“理所当然”,忽视了员工的休息权和选择权。这种“加班文化”不仅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,也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。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源,不是可以随时压榨的“成本”。企业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和效率提升来实现目标,而不是通过强制加班和罚款来维持所谓的“秩序”。
令人担忧的是,此非个案。许多企业在招聘时就告知员工存在加班制度,甚至将加班作为“潜规则”,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违法。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,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发展潜力。
出现这样的情况,有多方面的原因。部分员工对劳动法缺乏了解,不清楚自己的权益,因此在面对企业不合理要求时,往往选择默默忍受。同时,当前劳动监察更多是被动回应投诉,而非主动审查企业行为。这种被动模式使得许多违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,直到被曝光后才受到处理。值得一提的是,相对于企业可能获得的非法收益,违法成本往往较低。即使被查处,企业也可能通过罚款等方式弥补损失,使得违法行为难以根除。
针对这类情况的反复出现,一方面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变被动为主动,定期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查,确保其合法性。同时,建立举报机制,鼓励员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。只有让劳动法“长出牙齿”,才能让企业不敢任性妄为。另一方面,企业的用工观念需要发生转变,摒弃传统的“高压管理模式”,转向科学、人性化的管理方式,通过提升用工效率、优化工作流程,确保相关工作完成。
当然,摒弃所谓的“加班文化”,我们要警惕当下内卷的氛围之中,以不加班为羞耻的企业病态管理思维。当加班正在吞噬“打工人”休息时间,甚至侵害他们的身体健康,我们需要反思那些错误的认知。当加班被标榜成敬业,我们需要反思是谁给了企业敢于说出“私自不加班”的底气。
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意识、完善监管机制、推动管理创新,才能真正杜绝类似现象,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。企业应当认识到,尊重员工权益、科学管理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方法。对于每一个打工人而言,对于不正确的企业管理方式,也需要有说“不”的勇气。
初审:熊一黎
复审:曲翱
终审:陈尤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