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(2010)灵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,依法受理了灵丘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。
经灵丘县人民法院执行,本案执行到位案款35000元,现申请执行人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交指定收款说明,指定公司员工刘江代为领取本案的执行案款。现灵丘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刘江发放执行款35000元,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7天,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。公示期满后,即向案外人(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人)刘江发放执行款35000元,如对本公示有异议,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。
特此公示
联系人:何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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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丘县人民法院
2025年7月9日
来源:灵丘县人民法院
编辑:李志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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